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

发布日期:2020/06/02 访问量: 9411

挥发性有机物,常用VOCs表示,它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。在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标准中关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如下:

一、企业厂区内Ⅴ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规定的限值;

厂区内Ⅴ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相关如下:

污染物项目:NMHC(非甲烷总烃);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: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。

1.排放限值:

(1)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:10mg/m³;

(2)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:30mg/m³;

2.特别排放限值:

(1)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:6mg/m³;

(2)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:20mg/m³;

二、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

1.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,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、其他开口(孔)等排放口外1m,距离地面1.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。若厂房不完整(如有顶无围墙),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,距离地面1.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

2.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、HJ 1012 规定的方法,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,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~4个样品计平均值。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,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。

来源: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  侵权联系删除